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由于车间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属于生产的管理人员。所以,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要计入“制造费用”科目。
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公司制作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非货币性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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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及操作实务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因此,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不一样。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开办费的解决方法取决于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通常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则需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具体来说,可以计入开办费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然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那些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如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和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公司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是不能计入开办费的。 二、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公司能够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根据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操作实务建议 在筹建期间,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开办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同时,也应该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CAS 9号《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我国企业对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根据这个准则,所谓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这些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具体来说,CAS 9号会计准则明确了以下几点: 1.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以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2.职工薪酬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例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对于预计的职工辞退补偿,例如分录“预计职工辞退补偿借:管理费用32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32”,在日常核算中均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 4.此外,《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还指出,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这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然而,有些费用如借款利息、租金等,尽管由本期负担,也不能视为长期待摊费用。 在会计处理上,这些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此外,为了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生、摊销和摊余情况做准确核算和有效监督,企业需要设置“长期待摊费用”一级科目和若干个相关项目二级科目。 对比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精确指出,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更改房子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发生的改建支出等项内容。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通过比较我们大家可以看出,会计处理与税法在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方面基本一致。例如,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果账务处理与税法上规定相一致,那么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会计上的折旧年限、方法等不符合税法规定,那么就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所以在日常业务处理时,企业需注意区分并正确地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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